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审批股)
。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督办查办等工作;
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
协调全县教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
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负责组织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行政审批和大数据管理中心的协调工作。
(二)人事股
(人才工作办公室)。
负责全县教育系统
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
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
规划并指导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及教师队伍建设;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县
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
协调、指导全县教育系统职称评聘、岗位设置和工资福利工作
;
指导全县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
(三)发展规划与财务审计股
。
拟订全县
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统筹协调教育综合改革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县中小
学校的设置、撤销和变更;
统筹管理县
级基本建设项目及教育基建投资;
负责全县教育事业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
参与拟订全县
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收费和学生资助的政策;
统筹管理教育经费;
负责财务监管工作;
编制教育事业费预决算,
管理全县教育系统
国有资产;
管理全县
国内外教育贷款和赠援款;
指导学校后勤发展与改革;
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
(四)基础教育一股
。
承担义务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
拟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
提出保障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性措施;
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
推进义务教育教学和课程改革;
组织审定义务教育阶段县级及校本教材教科书
,
指导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
;
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工作
。
(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基础教育二股)
。
统筹管理全县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
指导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指导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
指导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程与教材、实习实训基地、“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
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职业培训工作;
指导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开展各类职业教育竞赛活动;
指导城乡社区教育、职工教育、老年教育、农民文化技术教育等继续教育工作。
承担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观管理;
拟订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的发展措施和基本教学文件;
组织审定普通高中、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县级课程教科书,
推进课程改革;
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
(
六)组织与思想政治工作股
。
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
负责全县教
育系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
指导全县
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及其队伍建设;
负责全县
学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
指导全县中小学思想政治课建设
,
及时反映和处理有关重大政治问题和突发事件;
负责全县学校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
。
指导全县民族教育和教育系统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
指导全县教育系统落实党的宗教政策。
(七)教师工作股
。
拟订教师教育工作的政策性措施及指导性教学文件;
指导中小学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
负责专项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
规划和指导全县
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
负责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
负责全县
特岗教师相关工作;
配合全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
(八)体育卫生艺术教育股(营养改善计划办公室)
。
统筹全县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劳动教育工作;
拟订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
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工作;
协调学校组团参加重大体育竞赛和艺术活动;
指导学生的军训和国防教育工作;
负责全县中小学校营养餐管理;
负责全县中小学校食堂卫生达标及管理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体育事业发展规划,
推进全县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和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
负责县运动队伍建设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协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组织开展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组织举办全县综合性运动会,
统筹规划全县青少年体育发展,
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推行全民健身计划,
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监督管理。
贯彻体育产业政策,
推进全县体育产业发展,
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
负责体育彩票的发行管理。
(九)教育督导办公室(镇平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
落实教育督导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
指导全县
教育督导工作;
承担上级教育督导相关协调工作;
组织实施对乡镇(街道)政府和县
直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
组织实施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
起草县
级教育督导报告;
开展督学培训。
(十)安全管理股
。
统筹全县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
;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教育、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等工作
;
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安全保卫工作;
统筹全县
教育系统反恐怖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管理、防溺水、校园欺凌、防灾减灾、食品安全等相关工作。
(十一)党风行风建设与信访
工作办公室。
负责全县
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和教育行业作风建设工作;
指导全县
教育系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和警示教育工作
。
负责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全县
教育系统信访工作。
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承办上级行政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十二)民办教育管理股
。
负责全县民办教育
的统筹规划,
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拟定和完善民办教育管理的相关政策性措施,
引导与协调社会力量投资办学;
组织全县民办教育机构年审与评估,
负责全县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统筹全县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三)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
承担镇平县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指导镇平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党的建设,
拟订镇平县校外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
会同有关方面拟订镇平县校外教育培训(含线上线下)机构设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人员资质、收费监管等相关标准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组织实施镇平县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治理,
指导镇平县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执法。
指导规范镇平县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竞赛等活动。
及时反映和处理镇平县校外教育培训重大问题。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股
。
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
中共镇平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股。
负责处理中共镇平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日常事务。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中共镇平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相关工作,
接受中共镇平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统筹协调。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职能配置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
为正科级。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工作要求,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教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二)研究提出在全县教育系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政策性措施并组织实施;
统筹全县教育体育工作的总体布局并负责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
指导局属中专学校的党建工作。
(三)负责全县各级各类教育体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拟订全县教育体育改革发展战略和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体育教学改革;
负责全县教育体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四)负责本部门教育体育经费的统筹管理,
参与拟订教育体育经费筹措、教育体育拨款、教育体育基建投资的意见;
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对我县的教育体育援助、教育体育贷款;
负责统计全县教育体育经费收支情况,
指导教育体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五)负责推进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
负责义务教育的指导与协调;
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
落实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
组织审定基础教育教学的地方性教材和补充教材(读本),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指导促进全县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六)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工作,
落实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
负责中等职业教育的就业指导工作。
(七)指导全县教育督导工作,
组织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
负责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指导全县教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教育系统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工作,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指导全县教育系统落实好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稳定与信访工作。
(九)主管全县教师工作。
负责全县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
负责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
归口管理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继续教育;
承办教育系统职称评审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申报县属中专、高中招生计划;
参与拟定中专毕业生就业办法,
指导中专学校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教育系统的科研工作,
指导全县教育信息化建设;
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
拟订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负责普通话推广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