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条件:
对教师、企业的伪造、使用教师资格证行为的处罚
二、监管部门:唐河县教育体育局
三、监管对象:教师、企业
四、设定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监管流程
1.调查取证;
2.发现问题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3.发现问题没收假证书,作出处罚。
六、监管结果
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县教体局2021年无行政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