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号
2020年11月6日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20年8月26日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建 设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所需缴纳的税费,纳入本级财政支出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编制、报批、备案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的;
(二)未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三)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或者改作他用的;
(五)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未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就近补偿建设或者异地重新建设工作的;
(六)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停办等需要对用地进行处置时,造成现有教育资产总量减少的;
(七)未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产权国有、建成后政府回购或者无偿移交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或者未将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
(八)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手续的;
(九)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和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十)教育督导机构未依法履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执行情况专项督导职责的;
(十一)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一)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的;
(二)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上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办学性质、规模和标准、计划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等信息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移交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相关资料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门做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和卧龙综合保税区等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