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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协议书

公费师范生 全科教师 未知/阳光 2015-10-15   次浏览

附件2
 
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协议书
 
甲方:                          (县级人民政府)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学生姓名) 报考学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填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丙方:                                  (培养学校)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为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发展乡村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豫政〔2013〕59号)精神,从2016年起,启动河南省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按照《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甲乙丙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是指为充实农村教学点从事全科教育教学的教师,依据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师范生免费培养,要求志愿并获准接受免费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本定向培养计划特指有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其中,本科生还需有学位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岗就业。
第二条 乙方清楚知悉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的内容,志愿参加“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 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丙方                           (学校)实施的小学全科本科(学制4年)、小学全科专科(学制3年)高等师范教育培养任务,取得毕业资格。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农村教学点任教(以下简称定向任教单位)定向就业且在定向任教单位连续工作6年(含6年)以上(以下简称服务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后为乙方提供录用岗位,安排乙方到定向任教单位就业。
第四条 负责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纳入编制管理,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到定向任教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 负责责成相关部门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乙方于毕业后及时到定向任教单位工作。
第六条 负责责成相关部门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有权公布乙方不诚信记录,并将乙方诚信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关心乙方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免除学费、住宿费和一定的生活补助费的优惠政策,并继续享受国家奖学金等其他应享受的全日制在校生奖励政策。录取并入学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和不愿意从教的少数学生,按规定程序调整到非师范教育专业,但需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向丙方退还相应年限的培养费用。乙方在校期间和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但符合条件的,在服务期内和服务期满后,报考在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并被录取者,享受一定的学费优惠政策。对弄虚作假和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乙方毕业后,按照签署的定向就业协议,于当年8月1日前,持就业报到证按时到甲方(先由协议地教育行政部门接收)报到,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十条 乙方到定向任教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一条 在服务期内,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规定的节假日和公休假,以及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第十二条 乙方在培养期内,应当取得毕业资格。
第十三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经甲方同意,可在县域内乡镇以下(不含乡镇)农村小学、教学点之间流动。服务期满6年后,县镇和乡村小学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可优先调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工作优秀的小学全科教师。
第十四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同定向任教单位职工同等的进修学习等非限定方面的待遇,但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小学全科教师培养相关政策,对报考丙方的免费培养的全科师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乙方录取并入学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和不愿意从教的少数学生,按规定程序调整到非师范专业,但需按照有关管理办法退还相应年限的培养费用。对弄虚作假和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将乙方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并于2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邮寄到乙方,录取通知书方可生效。若不签订本协议,视为放弃全科免费师范生录取资格。
第十六条  按照培养目标,制订免费培养的全科师范生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全科教育培养,依据依规进行管理,开展综合评价。制定乙方在校培养期间的进入、退出以及转专业的具体管理办法。规定乙方经过本科4年或专科3年的学习,取得毕业资格,乙方不能正常毕业的,要按协议规定责其退还已享受的减免培养费用。非师范教育专业优秀学生可在限额内转为小学教育全科免费师范生,并按有关程序签订本协议,协议签订后,全科免费师范生资格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按照河南省小学全科教师培养相关政策,在乙方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以及享受国家奖学金等其他应享受的全日制在校生奖励政策。
五、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小学全科教师毕业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乙方无法按时取得(按时取得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学制期限内,自录取之日起专科3年,本科4年)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二)在学校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尽快取得毕业资格并在取得毕业资格后于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20日内到甲方报到。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二)种方式,乙方承诺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到定向任教单位服务的情形并经省级相关部门同意后,甲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一)种方式处理。
第十九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放弃学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包括生活补助费,下同);乙方被录取并入学后经考察不适合和不愿意到乡村教学点从教的少数学生,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调整到非师范教育专业,但需按照有关管理办法退还相应年限的培养费用。
第二十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定向任教单位工作,经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1个月后乙方仍未报到工作的,乙方须应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如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从离开岗位之日起,乙方应当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服务期内改变服务单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离开定向任教单位岗位之日起,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到甲方报到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退还教育费用及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该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在年度考核中为不合格,依法注销其相应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未履行为乙方提供就业岗位的责任,在乙方到甲方报到1个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仍未能提供就业岗位的,乙方有权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而无需就其另谋职位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定向服务单位服务满6年(定向任教单位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之日起)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甲方应予同意:
(一)在校期间,经丙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甲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育职业。
七、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三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因本协议引发的一切争议,三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双方签署后生效。
 
附件:1.经签署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2.经签署的乙方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时提供)
 
 
 
(此处请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
(此处请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法定代理人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时签署)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培养学校)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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