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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公费师范生 全科教师 未知/阳光 2015-10-15   次浏览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编办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豫政〔2013〕59号)精神,为发展乡村教育,进一步优化农村学校教师资源配置,缓解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薄弱学科、紧缺学科教师短缺矛盾,建立农村小学教师培养与补充的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以培养农村小学全科教师为载体,启动实施河南省免费师范生政策试点,从2016年开始招生,重点面向农村教学点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农村小学全科教师。这是加强我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乡村教师整体素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引导和鼓励优秀青年报考师范专业并从事乡村教育工作的重大举措。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2.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协议书(样本)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
 

附件1

 

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方案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乡村教育发展,促进我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整体素质,提高农村学校办学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豫政〔2013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研究制定《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设高素质乡村教师队伍为目标,从2016年开始招生,在高等学校小学教育专业本专科阶段,开展全科教师培养试点工作,创新乡村小学师资补充机制和培养模式,为乡村教学点免费定向培养一批热爱教育事业、基础知识宽厚、专业技能扎实、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具有实施素质教育和一定教育教学研究及管理能力的、胜任多门学科教学和“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农村小学全科教师(以下简称全科教师),进一步优化乡村教师结构,提高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农村小学教育质量,办好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

二、实施范围和服务期限

(一)招录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教师职业,品行良好,遵纪守法,志愿从事农村教学点教育事业的河南籍高考考生。

2、定向就业的小学全科教师属特殊岗位,鼓励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男生报考。定向就业的全科教师在身体方面应具备适应未来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身体条件。

(二)实施范围

全科教师培养计划实施范围为全省举办有教学点的县(市),要求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且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县(市)。

(三)服务期限

报考全科教师方向的学生参加普通高招统一录取后,要与报考的设岗县(市)和培养高校签署培养就业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承诺毕业后到乡村教学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不少于6年。

三、程序和办法

全科教师培养工作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2016年农村小学全科教师招生计划、培养办法、招生简章另行印发)。

(一)需求申报

县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根据当地教师队伍整体状况和编制余缺等因素,在省辖市指导下,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于当年10月份前,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提出本县(市)下一年培养需求计划,报县(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盖章,然后报省辖市教育局汇总,由省辖市教育局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审核盖章后,以市为单位统一汇总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共同审核确定下达各设岗县(市)岗位数,向社会公布。省直管县直接上报。2016年我省计划安排1000名左右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其中本科层次计划安排700人左右、专科层次计划安排300人左右,分别由经过申报遴选的我省高等师范院校承担培养任务。

(二)招录方式

全科教师培养计划作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纳入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定向培养的全科教师所在专业名称为小学教育,方向为全科教师,本科层次学制4年,专科层次学制3年,师范类。小学教育全科教师实行单列类别录取,本科层次在本科二批录取,专科层次随专科录取,类别为农村定向小学全科教师,录取面向全省考生,根据招生计划,按照报考设岗县(市)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凡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与其它任何批次投档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

(三)签订协议

拟被录取的全科免费师范生,必须按规定,先签订经协议地县级人民政府(报考的设岗县、市)和被录取学校(培养学校)签字盖章的定向就业协议书,并于2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邮寄到被录取学校,录取通知书方可生效。同时,承诺毕业后到协议地农村教学点服务6年。若不签订本协议,视为放弃全科免费师范生录取资格。被录取的全科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

(四)培养费用

全科免费师范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即:被录取的全科免费师范生学习期间免除学费、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在校期间,继续享受国家奖学金等其他应享受的全日制在校生奖励政策。

(五)培养管理

承担培养任务的高等师范院校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小学全科教师培养相关政策,制定全科教师人才培养方案、师资建设方案、全科课程方案、全科教学计划和在校期间全科免费师范生进入、退出以及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全科免费师范生见习、实习等小学实践基地。培养的全科免费师范生经过本科4年或专科3年的学习,按规定取得毕业资格(本定向培养计划特指有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其中,本科生还需有学位证书,下同)。不能正常毕业的全科免费师范生,要按协议规定退还已享受的相关减免费用。非师范教育专业及师范教育专业优秀学生可按规定并在限额内转为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录取并入学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和不愿意从教的少数学生,按规定程序调整到非师范教育专业,但需按照有关管理办法退还相应年限的培养费用。有关转专业政策随着国家、省里的政策调整而调整。全科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对弄虚作假和在校期间存在品质、学业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全科免费师范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培养单位有权终止协议并负责收回相关培养费用。协议地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全科免费师范生的管理和培养。

四、服务期内的管理

(一)定编定岗

定向培养的全科教师毕业后,按照签署的定向就业协议,于当年81日前,持就业报到证及与协议地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到协议所在地报到,协议地按照协议规定提供岗位,及时为其办理录用、入编等相关手续,履行协议管理,确保到乡村教学点任教,确保有编有岗。具体入编定岗程序为:首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并提出意见,然后会同县级财政、人社、编制等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按协议办理事业单位人员录用、编制、工资等手续,同时将其工资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

(二)履约管理

服务期内的全科教师不在协议地从事教育工作的,须按协议规定向协议地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50%违约金,超过缴纳时限,还须支付滞纳金;不能完成规定服务年限的,根据协议规定须按不足服务年限折算,向协议地退还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50%违约金。同时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具体办法按培养协议执行(见附件2)。小学全科教师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服务期内的小学全科教师经当地教育等部门批准可在县域内乡镇以下(不含乡镇)农村小学、教学点之间流动。

(三)后续支持

1、教学点属偏远地区,生活保障条件相对艰苦,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和我省现有连片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贴政策,对毕业后按照协议到教学点从教的全科教师,协议地要落实国家政策,积极出台地方政策,给予服务期内的乡村小学全科教师一定的生活补助,并在教师周转房等生活条件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2、服务期内的全科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随着政策调整而调整。各地应结合实际,制订相关优惠政策。

3、加大对全科教师专业成长的支持,在评先、表彰、职称评聘等方面予以支持。全科教师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和期满后,报考在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并被录取者,省教育厅统筹,予以学费优惠。

4、到乡镇以下农村教学点工作满6年后,城市、县镇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调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工作优秀的小学全科教师。

五、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我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试点”的实施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四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此项工作的宏观管理与指导,负责制定实施“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试点”的相关政策措施,协调研究具体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省直有关部门、省辖市和设岗县职责分工是:

(一)省教育厅:牵头制订我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的实施方案、招生办法、招生简章等;负责汇总各地对全科教师的需求计划、提出各设岗县(市)岗位设置计划方案;负责全科教师培养工作的统筹管理和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工作;负责指导设岗县(市)教师就业录用、岗前培训、专业发展等相关具体工作;负责对全科教师的跟踪了解、履约管理和评估等宏观管理工作。

(二)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全科教师培养工作的有关经费;会同省教育厅,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按照事业单位人员以及我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协同省教育厅共同做好全科教师的培养计划下达和毕业后的录用工作。

(四)省编办:加强对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及人员结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规范管理。

(五)各省辖市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要按照要求,组织、指导本辖区设岗县(市)岗位设置及申报、录用和管理工作。各设岗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级教育、财政、人社和编制等部门,负责本县(市)全科教师的岗位设置与需求计划申报、履行就业协议、办理录用入编等相关手续、日常管理与考核、统筹发放全科教师的工资和津补贴、户口和档案关系管理等有关工作,确保定向就业的取得毕业资格的全科教师到协议地有编有岗。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和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要从全面提升乡村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全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制定详实工作方案,确保培养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地和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要配套制订全科教师定向培养的相关政策措施,做好招考信息公布、考生报名组织、就业协议签订、毕业生就业安置和毕业后使用管理等工作,确保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公平进行。同时,要加强编制管理,确保乡村教学点师资需要,确保每一位全科教师有编有岗。

(三)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要联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科学制订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方案,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培养全科教师的特点和规律,强化师范生职业道德养成教育、教育教学基本技能、信息技术素养等综合素质培养,建立“通识基础课程、学科教育课程、教师专业课程和教育实践课程”有机结合的课程体系,创新教师培养模式,探究建立高校与优质小学合作培养教师的新机制,着力培养学生能够贯彻素质教育、适应新课改、具有“一专多能”的全科教学能力。

七、本实施方案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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