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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及手续

南阳公积金 二手房 未知/阳光 2019-08-23   次浏览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市直管理部 61387609(贷款)、61387612(归集、提取)

南阳市范蠡东路1666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北厅

卧龙管理部 62292208 南阳市光武路与百里奚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南先锋橡树湾小区楼下

宛城管理部 63595357 南阳市孔明路与杜诗路交汇处向南400米路西天麒家园1666号

西峡管理部 69691992 西峡县时代广场南路帝景天城北门2号楼

南召管理部 66912933 南召县人民路与中华路口北工商银行三楼

镇平管理部 65916083 镇平县杏山大道与北大街交叉口东北角

新野管理部 66271286 新野县城中兴路与书院路交叉口南侧

方城管理部 67252628 方城县文化路216号建设银行一楼

社旗管理部 67989956 社旗县滨河路公园道1号小区西门

唐河管理部 68979366 唐河县星江路与解放路交叉口西南角

桐柏管理部 68223698 桐柏县乙三街与甲七路交叉口东南角香溪安澜园西门

内乡管理部 65330596 内乡县工业路与螺狮路交汇处东北角

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办理流程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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